摘要
汉代文献中的"收天下兵"是一项暴政,但这项决策并不完全是秦始皇个人好恶的产物,而是秦国统治集团基于原有兵器管理思想提出的治理方案。秦国原有的兵器管理政策分公有兵器和私有兵器两类。战国时期军权的逐步集中使官府持有的兵器成为公有器物的一种并受到管理。秦国官府对私有兵器的管理随公有兵器管理观念的产生而出现。秦律允许私有兵器存在,同时严格限制其使用。公有兵器的外延只限于秦国官府持有的兵器,私有兵器管理法律区别对待秦国人与外邦人,因此,由新占领区缴获的兵器既不能归入公有兵器,又不被视为私有兵器。原有法律与新局势的矛盾促使秦国统治集团以销毁、重铸的方式处置这批兵器。秦始皇二十六年的兵器收缴是秦统治集团在原有法律不能完全适应新占领地区的情况下提出的解决方案。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