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1日四川省泸州太伏中学的赵鑫的非正常死亡刷爆网络,仅一天就排除了他杀,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2年9月1日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来已有15年,这次四川校园死亡事件中各方对于事故处理的混乱甚至相互矛盾,学校事故责任制度的薄弱可见一斑。本文从对学校事故的内涵和定义清楚的把握,厘清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为分析事故责任奠定基石。再对域外的学校事故责任的借鉴,对我国的现实可能性及适用性做出分析,以学校事故制度为出发点提出预防和风险规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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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藏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