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许可延续在《行政许可法》中是一大新颖点,其第五十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许可延续制度,这是对许可有效期的一大创举。不过,有时理论发展与实践并非总是完全协调一致,针对许可延续实践中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的情况无章可循、许可延续的受理和审查标准模糊、超期"推定准予延续"在普通许可和特许间调适差异突出等问题,可以在明晰行政许可延续本质的前提下针对性的提出风险化解措施,并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推定准予延续制度条文进行修改,平衡被许可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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