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最高法民特1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司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第一案,其审查理路凸显了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实践中未尽澄清的两个问题。其一是未区分仲裁协议"存在与否"的成立问题与"有效与否"的效力问题。后者应选法调整;前者则应区分成立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用证据解决,价值判断则需选法调整。其二是在按涉外合同方式认定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时,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是否及如何适用于涉外仲裁条款有昧而不彰之处,核心问题是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未经反思的法院地法直接适用倾向。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涉外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并将涉外仲裁条款形式要件并入实质要件,进而按照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二分论配置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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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