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构建美丽新世界以有力的支持,但也催生出信息不对称加剧等非正义现象,进而导致数据侵权普遍且消费者索赔无门。对此,私力救济受制于制度缺陷难以发挥作用,但以公力救济为替代将有损于法律指引功能的实现,也非良策。我国有必要完成从公私分治到公私融合的思路嬗变,进而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主体关系为依据,灵活干预为手段,通过扩大经营者与消费者主体范围、减轻多数项构成要件证明难度、形成含多层次结构的赔偿标准、促进司法与执法间的联动实施,重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之私力救济制度,进而助力数字红利在全社会的公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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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