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典化只在“再法典化”的意义上才会是一个真命题。刑事诉讼“再法典化”未必会将已有的法典推倒重来,更可能的方式是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规模超前的“大修”,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国家以法治国家和现代文明的高度认识并推动这一立法进程,立法机关也要改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宗旨,将法典编纂作为我国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性事件和必要过程。刑事诉讼法在重新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对已经存在的立法、修法过程和内容进行总结,从实质到形式两个方面把握法典化的立法方向,并从本国刑事诉讼存在的经验和问题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各种难题,并以吸收有益本土资源、对照刑事司法国际标准和借鉴域外立法例为刑事诉讼再法典化的主要途径,从而制定一部能够满足本国司法需求、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展现我国法治文明水平和成果的刑事诉讼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