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如何获得治疗新冠肺炎药品成为关注的焦点。一些药品制造厂商进行了严密的专利布局,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严重冲突,如何确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中的申请理由、申请主体和强制许可费用计算标准成为讨论的焦点。对此《TRIPS协议》和《多哈宣言》制定了示范条款,给予各国具弹性的立法空间。印度则是灵活利用国际条约弹性条款构建符合自身国情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典型,其申请理由范围宽泛,并且采用任一申请主体模式。在费用计算标准方面,德国和加拿大利用立法技术灵活化解了利益冲突,制定了明确的费用计算标准。与此相比,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存在申请理由不明确,申请主体范围过窄以及缺少强制许可费用计算标准等问题。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新冠疫情下的紧急情势,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给予的自由决定权利,增加法定申请理由、设立兜底条款以及解释重要概念来拓宽和明确申请理由;借鉴印度立法采用任一申请主体模式以拓宽申请主体范围;结合专利研发成本、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以应对新冠疫情的公共健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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