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具有司法拍卖的权力。网络司法拍卖相对于传统司法拍卖而言具有四点优势:零佣金;标的物变现快;监督力度大;竞拍者众多。目前我国的网络拍卖模式包括浙江的淘宝模式、重庆和南京的产权交易中心模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模式。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应进一步明确拍卖网站的权利和义务,对拍卖公司进行适当监督和管理,完善拍卖的程序、技术和配套措施,不断扩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标的的范围。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