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制定公平灵活的行为规则。一是应该对多元主体的责任进行较为合理的界定。实践与理论表明,在集体行动中,责任不明非常容易引发“搭便车”行为,导致集体行动失败。二是应该对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进行平衡。协同治理虽然强调多元主体在理性、负责、共识的基础上处理公共事务,但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不会轻易放弃自身的优势地位,相反,利用优势地位获取特殊利益的现象不时出现,社会组织和公众往往会顾虑政府和市场组织的合谋,导致协同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