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主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相近罪名规制,一定程度上导致新冠疫情防控中对这几种罪名的适用范围难以准确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为过失危险犯,其入罪条件要低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二者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适用前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的前置法不同,侧重于对不同危害行为的规制,二者竞合时应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相对较重的犯罪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