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等议题发表意见,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经过长期实践已经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制度定位,将其作为审判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补充、司法裁判活动和检察监督实施的特殊方式,它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具有保障作用。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要严格把握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划分列席过程中司法责任归属,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完善诉讼程序等领域稳妥拓展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