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界定研究

作者:罗炜
来源: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 (09): 204-207.
DOI:10.16227/j.cnki.tycs.2019.0707

摘要

对于危害行为的研究,大陆法系的国家和我国都曾对其进行过理论表述,但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造成对危害行为的界定比较模糊。危害行为的界定应当分为两个方面进行,其一,在理论体系的结构中应有明确的定位,应当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的客观方面中剥离出来,置于构成要件之前进行判断;其二,危害行为应当在通说定义"是行为主体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基础上对其三大法律特征:有意性、有体性和有害性进行界定,明晰其中含义与范围,从而使得危害行为的含义更加明确具体,利于理论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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