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已经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中确立,但是经过十年的实践运用,逐渐暴露出该制度仍存在对破产管理人在选任机制的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的模糊性、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法律问题。在借鉴美国、德国对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之上,并结合破产重整管理人在重整阶段两种不同的模式,对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完善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以期对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