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的转型,民众权利意识的勃兴,诸多新型的社会纠纷不断涌现。但或因为法的滞后,或因为法范式的不完全,这些纠纷并不为现行法律所调整,法院对此类纠纷也多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之。本文试从维护社会进展和法院解决纠纷的本质出发,论述司法积极主义的相关理论,探讨其在我国可取性、必要性和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