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标准的趋同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应有之义,然面对实务中的诸多问题,京津冀法院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以残疾赔偿金为例,三地法院的裁判差异突出表现在多个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职业妨害的认定、刑事裁判结果的影响等方面。究其原因,当集中在法律规范缺乏明确统一性、已有判例的遵从性、规范性文件缺乏协调性三个方面,而上述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统一裁判指导规则、类案示范、调研指导、法官培训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