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大规模的反腐败努力和制度建设,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经具有了基本完备的形态。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经历了"治标"和"治本"两个阶段。发展完善后的监督体系,在内部结构上具有融贯性,在功能形态上则属于积极能动的类型,即它不是消极地进行执纪执法,而是积极地展开主动监督。就身份而言,监督体系不是自成一体、完全独立的,而是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功能发挥应当致力于维护国家治理体系的机体健康,并服务于国家治理目标。在理论上,监督体系的基本使命可以概括为"防止政治衰败、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监督体系,应当遵循特定原则,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