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魏书·刑罚志》《隋书·刑法志》既勾勒出秦汉直至隋代这一历史阶段法律发展的宏观景象,又记载了当时法律实践的诸多细节。秦尊法家、汉承秦制后,已经建立起形式法律观。西汉中期以降,儒家法律思想的主导地位逐渐确立,实质法律观逐渐形成。自汉末至晋隋时期,法律儒家化不断加深,由此建立起系统的儒家式君臣法律观和家族主义法律观,并对法律的本体、内容以及形式等产生深刻影响。但实质法律观的内在缺陷,使得法律规范内部冲突不断,司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法律实践的正义性存在不足,因此产生法律观再一次转型的内在需求。儒、法法律观由此再呈融合趋势,并建立起法律文本儒家化、司法实践法家化的新形式法律观。这一法律观对隋唐之后的法律秩序、法权关系以及法律稳定性颇具历史影响。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