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定《紧急状态法》来落实《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的高度共识。紧急状态的本质就是增加政府的紧急权力、依法克减公民权利,因而权利克减乃是紧急状态的制度核心,其基本作用在于回应对紧急权力的意义期待。为满足规制型社会对法律发展的基本要求、依法防范、化解权利克减的法律风险,《紧急状态法》须明确引入权利克减的概念,并构建起以相称性原则为基础,以不得克减原则为底线,以合法性原则为范围,以裁量性原则为操作规程的综合模式,为权利克减提供明确而有效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