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本身存在"抽象性"问题,网约车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式,尚未形成成熟的规则关系,所以对涉网约车非法经营案件的法律适用必然存在诸多的争议。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守《刑法》第96条的规定,不宜扩大范围。网约车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在性质、依据上有明显的不同,不存在当然的衔接关系;行政执法取证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应当按照证据审查的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在没有证据证明网络平台和驾驶员具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审慎追究其各自的法律责任更为稳妥。司法机关在审理网约车涉非法经营案件时,应当妥善处理现有网约车行政监管体系与经济创新需求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网约车涉非法经营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