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习惯法的识别与确认需要受到各国承认与执行。国际习惯法的狭义解释是国际习惯规则确定后所不可避免的适用过程,国际习惯法的狭义解释和适用的重要性不能因为其"不成文"性而受到制约。通过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进行解释,认为在进行条约解释时,应将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纳入上下文一并考虑,并尝试从体系解释角度出发整合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目的解释以寻求最佳解释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