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48条新增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条款,从实践和立法背景上综合来看,都具有设置的必要性。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第48条可能会架空《行政处罚法》第9条声誉罚作为一项独立处罚类型的价值,公众的知情权和违法当事人的隐私权如何平衡,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