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佘祥林案与呼格吉勒图案两起案件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先入为主地将嫌疑人视为有罪,在证据不充分、当事人陈述显有瑕疵的情况下快速结案,使嫌疑人蒙受不白之冤。而美国的辛普森案轰动一时,则是因为本案在看似证据合法、充分、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仅因警方搜集到的重要证据属于非法获得等因素便将之排除,致使杀人嫌疑极为重大的嫌犯被无罪释放。从这迥异的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各个国家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二者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轻重权衡,即各国就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着不同的程度与模式。本文则在此基础上,主要就程序正义于司法实践的运用展开思考、进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