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性的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裁判存在分歧、各地规定不一且学界争议较大。从坚持"一户一宅"的文义解释和正本清源的"房地一体"原则两个维度,可以驳斥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的观点。从《继承法》的角度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遗产非身份性与个人性的要求。从社会学解释的角度,公平性原则及法政策亦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在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的结论之基础上,可实现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并与农宅有偿退出机制相结合,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土地闲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