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的本质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治理规范,是用人单位的"家规"。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之规定,司法机关不应机械适用。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司法机关应坚持严格审查原则,让用人单位的"家规"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司法机关应坚持宽松审查原则,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具体而言,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司法机关应坚持人权保障、责任与处分相当、与工作密切相关、实体与程序并重、禁止权利滥用五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