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保险的主要私法问题,涉及保险法上的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和一般民法上的平台涉保险义务。前者仍存在诸多未解难题,后者则为现有研究之盲区。快车、专车等网约车之营运状态的判断,以及其与顺风车等私人小客车合乘之界分,关键不在于营运,而在于危险程度之显著增加。在立法论上,比例责任不应适用于网约车场景;在解释论上,《保险法》第52条第2款之适用应考虑被保险人过错。在交强险场合,应采"内外有别"之技术,为保障受害人,《保险法》第52条第2款不适用于保险人与受害人之外部关系,保险人不能免赔;但为抑制道德风险,其仍适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内部关系,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追偿。平台之涉保险义务,主要为确保驾驶员投保之义务。无论公法上有无此等义务,平台在私法上均负有类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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