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往往适用政府补助准则进行核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缴回资金拨付部门与政府补助准则中的退回相对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资金拨付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缴回资金拨付部门的部分,应依据缴回的时点分情况进行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不同情形形成的会税差异必须分类探讨。本文将以甲公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缴回为例,探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未发生缴回、5年内缴回、第6年缴回、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