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存贷犯罪体系中的一种过渡性罪名,设立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时代。随着金融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提高,对本罪的司法适用应当秉持更为严格审慎的态度,而与之相反,对本罪定性要素的扩张解释使其司法适用呈现扩张趋势,这与刑事立法目的、刑法谦抑性、平等原则、体系解释相违背,应当从界定“套取”行为和“信贷资金”,并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客观处罚条件3条路径对本罪的适用进行限缩,阻止高利转贷罪的扩张适用,维护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