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钱松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房屋补偿案中,法院认为被确认违法但未予撤销的行政行为可以作为后行政行为的依据。本文的立足点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性的辩证关系,并以“重大明显说”为理论基础分析二者的独立性与互相影响下形成的关系。关于前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但未撤销时对后行政行为的影响,需要区分前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后行政行为是否已经作出,若已经作出则考虑适用废止规则,若未作出则确认违法判决并不必然影响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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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