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保护。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利益必须明确剔除即不予补偿并坚决查处,这是切实保护拆迁中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针对不同拆迁类型确立、优化调整方式是公平、公正、和谐拆迁的关键。如果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界定不清,会造成该补偿的不补偿或少补偿,不该补偿的补偿或多补偿的现象,那才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真正侵害。也不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中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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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北京联合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