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网络犯罪途径的多样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模式和罪量因素在适用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解释。以违法犯罪内涵为判断标准的非法性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本质特征。违法犯罪是指满足不法构成却不满足责任构成的行为,故排除仅满足定性却无法满足定量要求的行为。信息网络应当进行严格解释使其更符合其开放性特征。若行为人实施非法利用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按想象竞合论处。若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除诈骗罪、诽谤罪等罪之外,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