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出让国有矿产资源时的象征性价格,而且是在矿产品销售后的收入中以强制性行政手段征收的。这种价格过分低于其价值,只是相对于无偿划拨而言体现为有偿。提出应将矿产作为国有矿产资源和私人矿产品的中间物品,国家将矿产在市场上公开竞价而出让矿产所有权,才能实现国家所有权收益的最大化。这需要将矿产权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许可的采矿权中独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