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若放任耕地“非粮化”势必会对粮食安全构成威胁。现行法律对耕地“非粮化”的规制主要聚焦于耕地种植条件的保护,即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但是,“三位一体”保护并不必然实现耕地“非粮化”的有效规制,耕地经营者也没有将耕地用于粮食生产的法律义务。耕地“非粮化”本质上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障碍以及市场调节的被动性与滞后性等市场缺陷导致的市场失灵。在国家适度干预理论以及控制与激励有效平衡理念下,通过细化耕地类型并差异化赋权,排除工商资本反垄断豁免特权,适当提高粮食补贴水平和粮食收购价格等措施,经济法可以实现耕地“非粮化”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