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缺席审判制度的功能目标在于助力追逃追赃,但是由于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与域外缺席审判制度存在较大差别、各国在引渡法中一般不承认缺席审判的判决以及区域和国际公约对缺席审判制度有所限制,所以在实践中经由缺席审判获得的生效判决面临着难以获得被请求国认可的困境。在此局面之下,我们应该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在告知程序、律师辩护以及重新审判上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的知悉权是启动缺席审判的首要条件,既要从实质上保障被告人知晓案件的存在,也应当排除公告送达的适用;为没有聘请律师的外逃人员指定辩护人是对缺席被告人权利的必要补充,并且还要采取措施确保律师能达到有效辩护的标准;重新审判是对缺席被告人权利的兜底保护,一方面要赋予被告人重新审判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对提起重新审判的条件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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