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患者的医疗决定权与其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原则上应由自己行使;意思能力缺损患者虽欠缺作出医疗自决的能力,但仍存在维护其主体尊严的需求,其不能亲自行使的仍可通过作出预先医疗指示的方式来实现。意思能力缺损患者的医疗自决的实现有助于逆转其真实意愿被忽视之现状,更有效的维护其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信仰偏好等人格利益。意思能力缺损患者的医疗自决及预先医疗指示制度这一具体实现方式具备坚实的法哲学基础,具体包含“人的尊严不容折损”“知情同意原则”“先前自主权理论”“主体同一性原理”等;在意思能力缺损患者作出医疗自决的完整程序中应有医疗自决存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