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频频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赔偿,国家在此类案件中以民事主体出现,具有深层次的理论基础及现实的法律依据。国家作为原告参与的民事诉讼既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也与普通环境民事诉讼存在区别,应建立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应设立国家环境赔偿基金对索赔款项进行管理,确保其有效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