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中叶以来全球化进程和跨国经济活动的兴起,使得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的主权准则受到争议。"一带一路"倡议或是中国目前参与建立的"跨境经济合作区",合作区治理仅仅涉及民商事务管辖权,并不涉及国际公法的管辖权。跨境经济合作区内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和功能相互交叉嵌入,形成多层级治理结构关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团等不同利益群体均可以通过相应途径参与治理,实现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利益协调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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