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调解组织、行业组织、社工组织、文化组织、乡贤组织为基层矛盾主要化解主体的"枫桥经验",是社会司法的典型实践。经由社会司法生成的调处协议具有合意与规范的双重属性,由此催生了社会司法与国家司法的对接必要性。"枫桥经验"鲜活的案例表明,一方面,社会司法具有文化意义上的道德约束力;另一方面,提醒人们在基层秩序自治的过程中,离开国家司法的正式判决,仅仅通过纠纷当事人的自律与自治,难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建构。社会司法与国家司法之间建立和谐的有效对接,是确保社会司法有序发展、不断提升国家司法公信力、建构社会纠纷化解二元机制协同运行的可为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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