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切入点,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其程序上的逻辑原点在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而实体上逻辑原点则在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运行过程当中,这一制度会面临庭审前置、程序经济性的内部消解、被害人程序选择权的弱化以及存在异化为"辩诉交易"的倾向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强化庭审的审查功能、增强隐性成本意识、建立多方参与制度。此外,我国学者在讨论认罪认罚时多侧重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协商色彩,因此针对"从宽"的协商才是该制度的重点所在,因此,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还需将目光从对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回转至对协商自愿性的审查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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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