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污单位强制性公开自我监测信息是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在自我监控信息公开程序中,存在主体定义模糊,公开方式不完善,问责制和监督程序失灵等问题。因此,本文就如何弄清排污单位的主要状况,改进自我监控信息公开的方式以及实施问责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