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比较研究可知,两岸有组织犯罪在发展背景、组织手段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而关于有组织犯罪防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立法模式、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审视当前司法实践,两岸跨境有组织犯罪防治主要存在司法合作平台不对应导致共同打击效率低下、区际司法合作协议缺失导致共同打击存在漏洞、两岸司法互助缺乏实务规范导致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对此,应树立全球治理理念,构建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互助平台,完善犯罪情报交换、协助调查取证、合作侦办与同步行动等制度,以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