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初期,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较少、诉讼全程贯彻说服教育原则、社会风气较为淳朴、法院具有显著行政化乃至军事化色彩,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积极性较高,立法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供给执行规则的必要性不彰。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法院难以在个案中投入足够充分的司法资源,西方价值观不断冲击传统文化,被执行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而不断更新规避逃避执行的手段,执行规则供给不足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民事执行制度的形成及其变迁历程显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及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供给执行规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功能,但亦存在着效力层级较低、涉嫌实质性造法、程序运行者制定程序规则等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民事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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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