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8年8月2日以粤司规[2018]3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省内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省内律师事务所联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指已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