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点论述的内容之一,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必须借助法治的保障。民主无论是作为人民当权的国家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显现,还是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合理的诉求表达,都需要在法治的机制中得以型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的制度载体,协商民主则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体现于各种民主制度的运行过程之中。正确理解和运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祛除人治因素的不良影响,防范“大民主”型的反民主建制,同时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