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要在深入分析犯罪工具的内涵以及犯罪工具没收性质的基础上予以审慎地确定。应当坚持全面没收原则,不宜以“直接性”和“专门性”标准限缩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更不宜以“与违禁品相当”标准来确定没收范围;要在充分保障合法财产权的前提下,将归属于他人的犯罪工具也纳入没收的范围。存在惩罚过于严苛的情形下,应当授权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针对未定罪案件中以及犯罪行为停止后犯罪工具状态发生变化情形下的犯罪工具没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相应的没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