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颜色不兼容性问题是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大多数学者接受拉姆塞对维特根斯坦的批评,认为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中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学界围绕《逻辑哲学论》6.3751码段的解释形成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两种路径,典型代表就是辛迪卡的实在论观点和梅迪纳的反实在论观点。辛迪卡认为,尽管不兼容性是实在的内在特性,但我们可以区分实在的可能性的层面(镜示)和符号的可能性(图示)的层面,在镜示的层面处理语言与实在的内在关系问题,述说诸种可能性;而在符号的层面,语法是自治的(autonomous),虽然符号的层面依赖于实在的层面,但在二阶的意义上,语法不再需要对实在负责。梅迪纳则认为,在实在世界中对象没有颜色,有色性只是对象的诸形式之一,即对象具有某种特定的颜色是表征系统的一个特征;也就是说,颜色不兼容性问题只有围绕着表征和命题才能得到解释,有色性是表象系统的内在特性,所以,对于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正确解答离不开对表象系统的逻辑原则的阐明。但这两种路径都没有合理地解释这一问题,反而陷入了塞拉斯所指出的两类传统语言哲学的理论窠臼。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乃至塞拉斯所指出的两种语言哲学观点都是犯下了由语言的表面形式构造理论来取代其用法的错误。后期维特根斯坦改变了前期哲学中的思路,说明颜色不兼容性命题是伪装成经验命题形式的逻辑命题,它的逻辑命题本质不能够从其表面形式上推断出,而是通过它在具体的语言游戏及其关联中的使用而显示出来,从而避免了由于旧系统的经验命题和逻辑命题区分由形式设定而建立的谬误,指出了解答颜色不兼容性问题的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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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