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我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强调要“既抓涉黑组织,也抓‘保护伞’”,并对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我国刑法中与“保护伞”最有对应性的罪名,其管辖主体却存在着实践与相关规定错位的现实状况。无论是“两个一律”的新要求,我国历次“严打”与打黑专项工作的不足,还是公安机关不再适宜作为该罪管辖主体等情况,均亟需通过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管辖主体予以应对。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更加重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渎职性,将该罪管辖主体调整为监察委员会,将更有利于形成长效腐恶同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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