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2001年10月9日,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对美国司法部诉Visa和MasterCard案作出初审判决,地区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1节,并实施了禁令。被告对此提出了上诉。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全面谨慎地审查了地区法院的法律结论,在相关市场及市场影响力方面,同意地区法院的判决,即此案涉及两个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产品市场:(1)法院所称的通用卡市场,包括签账卡和信用卡市场;(2)通用卡网络服务市场,同时也同意地区法院的观点,即四个支付卡网络在"网络服务"市场上相互竞争;并与地区法院在该方面的结论保持了一致,即Visa U.S.A.和MasterCard,联合和单独地在网络服务市场上拥有影响力;在对竞争的损害方面,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查明,地区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即根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告的排他性规则损害了竞争。最终,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司法部诉Visa和MasterCard案作出了予以维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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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