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公共性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治理的价值所在。内在的自主性为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提供能力支撑,外在的规制为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提供方向指引。在农村场域内,社会组织受到村两委和基层政府的双层规制,村两委是首要规制力量。自主与规制的互动形塑出村两委与社会组织之间共生型、依附型、无涉型和独立型四种关系模式,并决定了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保障和提升农村社会组织建构公共性的效度,需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规制作用,提升村两委成员的“公”属性,推动农村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