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做出明确修改。将以前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将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将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修改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据此会计从业资格证将退出历史舞台。

  • 单位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