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收养双方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收养关系才成立。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认为即便没有经过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也可能成立。是否应该认可"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本文将通过对曹某生、黄某秀诉朱某民、刘某红监护权案进行法律分析,来探讨这一问题。